合同期满不让走人合法吗?


问:我是一家企业的业务员。5万元借款相关部门正在审核,现在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已经到期。企业不得以上述为由解除合同、扣押本人档案。企业这样做合法吗? 答:企业这样做有法律依据。目前仍在生效的《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固定工签定劳动合同有关部门的复函》第一条、第三条明确规定,“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,并经有关机构证明因其他问题尚未处理或者正在接受审查的,劳动者不得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”。根据《劳动部关于若干条文的说明》第二十五条规定,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“重大损害”,由企业内部规则规定。因你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问题尚未处理完毕,正在审查中,公司不允许解除合同,且因合同未解除,档案无法移交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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